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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07-12  发文字号:晋地税税一发[2004]第1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4〕824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项审批取消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大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减免税的税收管理力度,建立技术减免合同档案备查制度,加强减免税 纳税申报管理,强化技术减免税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严肃处理,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件精神,现就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营业税减免认定"后,如何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1《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七 条"符合营业税法规规定的减免条件的自开票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有关资料,并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后才能享受减免营业税优 惠。符合营业税法规规定减免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必须提供主管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减免税文书,其由代开票单位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营业额,才能享受减免营业税优惠"予以取消。取消认定手续后,主管地方税务局应按照减免税条件的要求,对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自开票 纳税人所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减免征收营业税;对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即时征收营业税、城建 税、教育费附加及所得税,再按规定办理退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对给予了减免营业税优惠的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要分户建立 减免税档案,加强对减免税企业的资质及材料档案的管理,同时要加强其日常监督、检查。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