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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类劳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时间:2003-04-08  发文字号:晋地税税一发[2003]第7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结合当前技术类 劳务申请免征营业税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特就我省技术类劳务免征营业税事宜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包括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取得的收 入,也包括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但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须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二、申请免征营业税的技术类劳务的当事人,需在收到合同价款50%以上后方可申请办理,并须同时提供反映合同收入的银行进帐单、发 票复件及认定、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申请免征营业税的技术类劳务的当事人,需持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到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认定,并填写《山西省技术类劳务 营业税减免申请审批表》后,再持合同文本、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的认定、审核意见证明及《山西省技术类劳务营业税减免申请审批表》 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技术类劳务营业税减免是国家为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而出台的重大举措。为保障此项政策的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规定将此项减免的认定、审批权集中在省级科技、税务机关。各级科技、税务机关都要积极支持、配合这一政策的贯彻落实,督促 纳税人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履行免税手续,在纳税人未获审核批准以前,应当按照规定先行征收税款。 二00三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