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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
颁布时间:1998-10-14 发文字号:财会字[1998]36号
企业和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应计入所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成本。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取得房屋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枣修购基金”、“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99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