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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11-21  发文字号:晋地税税一发[2000]第13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733号《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 ,对具备收购未税矿产品条件的个体户确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同时加强扣缴税款的征收入库工作。—— 二OOO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 国税函(2000)7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人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请示》(京地税营[2000]29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这里所说的"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也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在内。因此,你局可以依照现行规定认定具备一定条件的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OOO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