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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办公通信费用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03-18  发文字号:晋地税税二发[2004]第3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十条的规定,现将我省有关办公通讯费用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照人均200元/月的标准制定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人员办公通讯费用发放的范围和标准的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二、企业依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办公通讯费用发放方案发放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人员办公通讯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三、企业发放的办公通讯费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或超范围、超标准发放的,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