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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12-22 发文字号:晋地税税二发[2000]第22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国税发(2000)149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鉴于我省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对律师采取以办案收入分成的方法,发放工资薪金,因此对通知中第五条第二款关于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费用的标准明确为:1、律师分成收入按月发放的,以工资薪金所得为应税项目,按月征收个人所得税,年终统一汇算。2、律师分成收入按年发放的,年分成收入未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按律师当年分成收入的30%比例扣除,年分成收入超过5万元的,按律师当年分成收入的20%比例扣除。如有的律师平时不领工资薪金,一次取得年分成收入的,可在年终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年度所属月份分摊计算征收,其应税项目仍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3、兼职律师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通知第七条和第八条关于律师事务所的扣缴义务人明确为:凡由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包括兼职律师)或其他人员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的,律师事务所为其任职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凡律师(包括兼职律师)从法律事务服务当事人处取得酬金或法律顾问费的,其支付酬金的单位或个人为律师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三、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建立健全代扣代缴制度,及时发放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督促和帮助律师事务所设立个人所得税帐簿,及时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纳税人个人收入及纳税明细表。——
四、扣缴义务人必须于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税款,并在次月七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收入及纳税明细表,同时将税款缴入指定的金库。——
五、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的税款。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隐瞒应税所得,不扣或少扣税款,按偷税处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妨碍代扣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违反税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第三条废止)——
一、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1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律师事务所,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出资律师个人的应纳税额.——
四、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六、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七、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
八、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九、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余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征管办法。
二OOO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