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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临猗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农业特产品实行“按亩计征”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9-10  发文字号:晋地税农字[1996]第29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农业特产税实行“按亩计征”办法是今年全省农税征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强化和规范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程序的一项重要措施, 对减少工作量,降低税收成本,杜绝征税中的不正之风,鼓励群众加强科学管理,增加投入,壮大税源有着积极的作用。为推动此项改 革,省局确定临猗县为农业特产税按亩征收试点,该县在认真总结以往农业特产税征管经验基础上,积极探索,大胆改进,制定了适合县 情的农业特产税“按亩计征”方法。省局认为,该办法符合《征管法》和《山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本达到定额 科学,税负公平,便于征收,强化管理的要求,对全省农业特产税实行“按亩计征”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现将临猗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农业特产品实行“按亩计征”的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学习借鉴,因地制宜地 搞好本地的农业特产税征管改革,进一步提高农业特产税的征管水平。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 临猗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农业特产品实行“按亩计征”的管理办法(试行) 临政发[1996]31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农业特产税征管工作,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山西省农业特 产税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按照税制统一,税负公平,易于征收,方便管理的原则,逐步将 农业特产品“核产计征”办法过渡为“按亩计征”办法。为使这一改革稳妥进行,今年可在部分乡镇试行,待取得经验后,明年在全县推 行。现将农业特产品“按亩计征”征管试行办法颁发如下: 一、按亩计征的品种及定额 (一)水果类 1、苹果、梨 按裁植年限,树龄为5年的,每亩按50元计征;树龄为6年的,每亩按150元计征;树龄为7——15年的,每亩按300元计征;树龄在16——20年 的,每亩按250元计征;树龄在20年以上的,每亩按200元计征。 2、桃、李子、杏、石榴、山楂 按栽植年限,从有收入起,每亩按100-150元计征。 3、葡萄 按栽植年限,树龄为3——4年的,每亩按50——100元计征;树龄为5-10年的,每亩按150元计征;树龄在10年以上的每亩按100元计征。 (二)果用瓜类 主要指西瓜、甜瓜、打瓜等不分品种,每亩按50元计征,与其它农作物套种的果用瓜,按套种成数折实计征。 (三)干果类 主要指栽植的核桃、红枣、柿子等,从有收入之年起,核桃每亩按50元计征;红枣、柿子每亩按100元计征;枣粮间作的,按折实面积计 征。 (四)花椒、苗木、药材等 花椒、苗木从有收益之年起每亩按50元计征;药材每亩按100元计征。 (五)水产品类 指淡水养鱼等,从有收入之年起,每亩按100元计征。 以上计税标准的确定,均已剔除农业税负担部分。 (六)其他农业特产品,原则上实际收入计征。 二、征收程序 “按亩计征”工作,全县统一坚持“乡(镇)政府牵头,村民委员会组织,税务人员稽查征收”的原则,做到一支队伍,一个标准,一张 税票公开办税。果农一旦确定“按亩计征”纳税方式后,必须坚持始终,中途不能随意改变。果农如不愿意选择“按亩计征”办法,仍可 选用“核定计征”,确定后同样要坚持始终。“按亩计征”具体程序为: 1、自动申报。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人,应在应税产品临近收获期前一个月,自觉主动地到所辖行政村协税网点,如实申报自己所栽植(或养 植)的农业特产品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所栽植农业特产品的名称、面积、树龄(或养殖品种、面积)。 2、核查定税。行政村协税网点在纳税人申报基础上,认真组织核查,做到产品名称、栽植面积、栽植年度的计税情况与实际情况相符合, 再在核查基础上确定纳税人亩征定额和应纳税额,并予以张榜公布。 3、申报纳税。核定税额之后,由各乡(镇)地方税务所向各纳税户下达《纳税通知书》,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税额和期限,携带《税务登 记证》主动到当地地税所或本村协税员处缴纳税款;收款人收到税款之后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农业特产税完税证》,并在纳税人《税务登 记证》上填写所缴纳税额,完税证号码,以及加盖收款人印章。征收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地方税务所要分村出榜,公布征税结果,接受社 会监督。 三、法律责任 1、凡栽植多年生的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接到《纳税通知书》后,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税款2‰的滞纳金;逾期未缴纳的,依法扣押、查封、拍卖其 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含滞纳金)的农业特产品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同时还要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4、以暴力、威胁办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要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并处以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 理。拒绝、阻碍税务人员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办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5、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 6、税收票证实行“一户一票”,杜绝多户一票或以村、组名义开大票,凡有违反都,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 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7、对缴纳特产税的纳税人,必须开据《农业特产税完税证》,坚决杜绝用白条或其它收据收税,违者视同贪污税款论处,其所开据的税款 数额不计入本乡镇(村)年度完成任务数,不参予分成,并追究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8、对不用《农业特产税完税证》征收税款的,纳税人有权拒绝缴纳;凡向地税机关进行举报者,地税机关按举报税款数额的20%奖励举报 人,并为其保密。 本办法从一九九六年纳税年度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