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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农业税地方附加划解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7-04  发文字号:晋地税农字[1995]第20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解决当前存在的农业税附加划解不及时和欠交问题,切实做好农业税地方附加的征收和划解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 农业税地方附加是按照《农业税条例》规定征收的,专项用于兴办地方公益性事业的财政预算外资金。各级财政、地方税务机关一定要 高度重视,搞好协作,严格按照农业税正税15%的比例组织征收。 二、 农业税地方附加,仍按原规定比例分成。即省5%、地市1%,县(市区)7%、乡镇2%。 三、 农业税地方附加划解实行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向同级财政划解的办法(乡镇划解办法按乡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由县确定)。即县地税局农 税机构将应交县级的分成款及时划转到县财政,应交省和地市的分成款汇交到地市农税科的农业税专户,地市向同级财政交款,并将省分成 汇交省地税局农税处,由农税处统一向省财政厅预算处交款。 四、 农业税地方附加的划解和汇交时间。全年分为两次,县地税局农税机构要在7月底前向同级财政和上级地税机关划解和汇交一次,下年1 月底前全年结清,地市局农税科要在8月20日向同级财政和上级地税机关划解和汇交一次,下年2月底前结清,省地税局农税处在9月底前向省 财政划解一次,下年3月底前结清。 五、 农业税地方附加的征收、划解和上交列入各级地税机关农业税收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凡征收了农业税正税而未征收地方附加,以及 不按规定比例、时间划解和上交农业税地方附加分成款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不能被评为农业税收工作先进单位,并在分配征收经费时予 以扣减。 六、 本办法从1995年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