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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08-30 发文字号:晋地税农发[2002]第18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正确贯彻农业税收政策,加强农业税减免管理,进一步规范农业税减免程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省局制定了《农业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贯彻农业税收政策,加强农业税减免管理,规范农业税减免程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农业税灾情减免、社会照顾减免和优待减免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农业税减免的申报、测算、分配、落实、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业税减免的申报
第四条 申请减免的纳税人,属于单位的要实事求是地将农作物耕种情况、受灾情况等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属于农户要将受灾情况和困难程度报告村委会,由村委会核实汇总后,以书面形式分别报乡(镇)政府和主管地税机关。
第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单位或村委会的减免申请报告后,深入实地核实灾情,并在农作物收获前组织力量对全乡(镇)农业生产情况进行调查,将受灾情况以乡(镇)政府名义及时报县(市、区)政府和县(市、区)地税局。
第六条 县(市、区)地税局将各乡(镇)政府上报的减免报告汇总后,经县(‘市、区)政府审核同意,上报市(地)地税局;或以县(市、区)政府名义,上报(市、地)政府。
第七条 市(地)地税局将各县(市、区)上报的减免报告汇总后,经市(地)政府审核,于当年10月20日前上报省地税局或以市(地)政府各义,上报省政府。
第三章 农业税减免的审批核定
第八条 省地税局根据各市(地)上报的农业税减免报告和全省的减免指标,并结合省民政、农业、统计等部门提供的有关情况,按照“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分配减免指标。
第九条 市(地)根据下达的减免指标和各县(市、区)农业受灾程度,进行测算,将减免指标分配下达各县(市、区)。
第十条 县(市、区)地税局根据上级分配的减免指标,结合各乡(镇)农业受灾情况和农业税负担情况等因素进行测算,报县(市、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正式行文将指标下达给各乡(镇)政府、纳税单位及主管税务机关。
乡(镇)政府和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各行政村上报的灾情和社会照顾情况,将县,(市、区)下达的减免指标再测算分配给各行政村。
第十一条 对于优待减免和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农户减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逐级分配落实,实行征前减免。
第四章 农业税减免的落实
第十二条 农业税减免指标分配到各行政村后,主管地税机关要深入村庄,组织干部和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将指标分解到户,核准每户的减免金额,填制“农业税减免分户表”。严格执行公示制度,采取张榜公布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减免工作的透明度。经公示无异议后,村委会编制到户清册,报乡(镇)政府和主管地税机关。
第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接到村委会报回的减免到户清册后,在乡(镇)政府的领导下,迅速将减免款落实到户。
对已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户填开“退税通知书”,纳税人凭“退税通知书”和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减免款;对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减免的数额。凡享受减免的纳税人必须在“农业税减免到户花名册”上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 无特殊情况,农业税减免款应于次年3月底前全部落实到户。
第十五条 农业税及其附加的征免减退是国家税收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农业税减免后,农业税附加应随同减免。
第十六条 按照政策落实减免后,减免指标如有节余,应如数缴入国库。
第五章 农业税减免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农业税减免落实到户后,主管地税机关应于4月15日前向县(市、区)地税局编报“农业税减免落实报告表”。
第十八条 农业税减免工作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要组织力量对农业税减免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县(市、区)地税局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于4月底前将减免文件、减免落实情况报市(地)地税局。市(地)地税局要组织人员进行复查,于5月底前将全市(地)农业税减免情况报告省局。省局根据情况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农业税减免款必须落实到应该享受减免政策的纳税人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贪污。对违反政策的行为,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