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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需重缴印花税吗

颁布时间:2005-08-23  来源:纳税服务网

   问:我厂原是一家县属国有化工企业。2004年3月,我厂经县政府批准与本县另一家国有企业进行了合并,重新办理了法人登记。对此,我县地税局认为我公司属新办企业,应就新公司账簿上的资金金额缴纳印花税。其实,我公司的主要资金都是从上述两家公司过渡而来,且原两家公司的资金账簿均已按规定缴纳过印花税,我们还需要重新贴花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改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因此,你公司可就新增加的资金进行贴花,对合并前两家企业已缴纳过印花税的资金账簿可不必再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