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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9-27 发文字号:晋地税农发[2001]第17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公示内容
农业税收公示内容主要是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纳税事项。具体包括: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现行政策;纳税户农业税的应纳税额、减免税
额;纳税户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的种养植(殖)面积、应税产量(或评产产量)、应纳税额、抵扣农业税额;实行"按亩(株)计征"办法的地方
要公示亩(株)计征标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还必须公示纳税人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
二、公示方式——
农业税收由基层征收机关进行公示。按照公示内容要求,本着简便、快捷、明了的原则,可采取制作公示公告、广播公告或张榜公布等形
式,以最透明、最直接的方式将国家的农业税收政策告诉农民。——
三、公示时间
农业税收公示时间可在农作物收获季节到来之前或征收机关组织征收前进行,减免税额应在核定减免指标、落实减免款之前进行公示。具
体公示时间由县一级征收机关确定。
四、要求
农业税收公示工作是贯彻落实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规范农业税收执法行为,加强群众监督,严禁费搭税车、税费混
征,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地税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并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公示制度,切实做好
农业税收公示工作。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1]98号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2001年8月28日中办、国办召开的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关于"从今年开
始,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农业税收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开始,各地要在搞好农业税收政策宣传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农业税收公示包括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纳税
事项。公示项目包括纳税农户的农业税收计税价格、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和各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纳税事项。农村税
费必革试点地区还应当公示纳税农户的计税土地面积。
二、农业税收公示机关为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农业税收公示事项由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单独公示。公示方式,可以采取张榜公布等多种形
式。公示方式要保证公示事项的公示效果,让群众知道。公示事项应当事先公示。各公示项目的具体公示时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根据本地征收管理实际情况确定。张榜公布的,应当加盖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公章。
三、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严格依法征税。对纳税农户反映的公示中存在的问题,征收机关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妥善地解决,
并做好解释工作。
实行农业税收公示制度,是征收机关满足群众要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确保具体执法行为公正、公开、公平的
一项重要举措,对保证农业税收政策规定的正确贯彻执行和征收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提
高认识,高度重视,在总结完善以往公示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OO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