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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长治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预征税款退库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0-08-26  发文字号:晋地税农发[2000]第18号

长治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长地税农发(2000)第9号《关于耕地占用税预征税款退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沁源县地税局1998年在没有收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用地文件之前,将预征税款全部解入金库,不符合省局晋地税农字(1995)第12号《关于改进耕地占用税预征办法的通知》的规定。—— 二、经你局核实后,如沁源县焦化厂确属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批准用地,且并无实际占用耕地,已预征入库的税款准予退库。—— 三、税款的退库要严格按现行规定程序处理。—— 此复。—— 二OOO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