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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特产税源发展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6-22 发文字号:晋地税农发[1998]第17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财地字[1996]004号《关于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和省财政厅(96)晋财字第101号《关于制发〈山西省财政
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决定对省局《关于加强农业特产税源发展基金管理的通知》(晋地税农字[1997]15号)中有关占
用费的内容予以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局《关于加强农业特产税源发展基金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2款“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含存款利息收入)20%部分用于基金管理过程中
必要的业务费支出,净结余部分转作基金来源” 。修改为“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含存款利息收入)5%部分用于基金管理过程中必要的业务费
支出,净结余部分转作基金来源。”
二、本通知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