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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12-24  发文字号:晋地税流字[1996]第39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1996)6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79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博物馆"免税范围界定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1996]011号)收悉。经财政部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中所称的"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是指以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 预算管理的博物馆。请你局按此条件严格界定,对其他虽然冠以博物馆的名称,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此复。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