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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专项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7-16  发文字号:晋地税流字[1996]第19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附后)精神, 地方税务局负责涉外企业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种的征收管理,为了尽快建立涉外税收资料档案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涉外企业 的税收控管,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涉外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全省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二、调查内容 (一)涉外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涉外企业的审批,办证情况; (三)涉外企业税收情况; (四)涉外企业盈亏情况; (五)目前各地国税系统对涉外企业的征收管理方式。 调查的时间期限为1995年度,具体内容详见《涉外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后) 三、调查要求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按时完成。 (二)调查报告要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并就加强我省涉外企业税收征管提出合理建议。 (三)认真填写《山西省涉外企业调查汇总表》,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 (四)调查报告连同调查表于9月底以前报送省局流转税处。 附: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这次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进行的调整,是在总结税务机构分设以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的,这对于巩固财税体制改 革的成果,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具有积极意义。 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的深圳市关于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划分的试点,可以继续进行,但不扩大到其他特区。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意见》的要求,精心组织协调,做好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工作,保持全国税务系统稳定,确保各项收 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1994年,全国税务系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1993〕87号)的规定,组建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税务机构,明确划分了两个税务局各自的税收征管范围。机构分设以后,两 套税务机构运行基本正常,为保障财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总结一年多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拟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 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进行调整,具体意见如下: 一、关于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税收 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按照收入归属原则,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即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 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为加强税收征管,降低税收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方便个体工商户纳税,经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一致,其各自负责征收的税 种可以相互委托代征,相互委托代征不收取代征手续费。 集贸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关于涉外税收 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 收管理,也可以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 三、关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中内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关于证券交易税 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五、关于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除外)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为简化征收手续,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 附加也可以委托国家税务局代证。 其他工商各税的征收管理范围,仍按国办发〔1993〕87号文件执行。 为贯彻落实上述税收征管范围调整意见,我局将另行制定有关的具体实施办法。 这次税收征管范围调整以后,税务系统的人员、财产不再调整。少数人员确需调动的,由当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协商解决。 税收征管范围的调整自1996年2月1日起执行。 {涉外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