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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科研单位"技术转让合同"审核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3-19 发文字号:晋地税流字[1996]第13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属直属征收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10号《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下发后,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产生
了巨大的作用,国家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充分调动了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但在执行中我们也发现存在一些弄虚作假、审核不严、政策
执行偏差问题,为了加强"技术转让合同"的审核工作,充分体现国家在税收方面优惠政策,现就审核"技术转让合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认真贯彻执行。
1、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科研机构应认真审核,免征营业税范围只限于列入各级科委序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2、对科研机构经各科委技术市场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认真审核,凡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以办理免征营业税的手续,对其他合同无论是否认定登记均不得免征营业税。
3、省属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合同"应由省科委技术市场及省科委委托的省科协、省专利局、省国际科技工业技术办公室、省职协、太原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单位的技术合同登记处认定登记,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无误后签注意见并编号;其他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合同"由省科委
委托的各地、市、县各部委技术市场认定登记后由同级地方税务局审核无误后签注意见并编号。主管征收机关凭审核税务机关签注意见办理
免征营业税手续,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合同可不予办理免税,同时向审核税务机关报告。
4、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技术转让合同"的审核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对违反规定骗取减免税优惠的应认真查处,执行中有什
么问题应及时向省局报告。
5、本通知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