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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2-02  发文字号:晋地税流发[1999]第5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1998)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同时,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决定 对全省各类学校进行一次税收清理。请各地接文后,根据文中精神,认真对各类学校进行清理审核,凡不属于营业税免税范围的教育劳务, 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74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西赣北培训学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赣地税发[1998]224号)收悉。关于培训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赣北培训学校虽然提供了教育劳务,但没有资格给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 (四)款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赣北培训学校只提供教育 劳务,没有资格向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