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地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3-12 发文字号:晋地税流发[1999]第10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1998)8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各地对文中税费
有免征的,一律要补征入库。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842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免征税费事宜的请示》(冀地税函[1998]2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9]9号)第三条规定:"免征本地区、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征收的
各种与粮库建设相关的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征收的,不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征
收的,因此该通知第三条所称的免征税款的具体范围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不包括其他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
委会或国务院决定征收的各种税费。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