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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4-25  发文字号:晋地税财装发[2000]第16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OOO年四月二十五日 —— 山西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了管好用好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加强固定资产的核算,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铺张浪费,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结合地税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标准——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按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1、房屋及建筑物;指单位占用或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办公用房、宿舍、库房、供水、供电、供热、供气设施等。—— 2、专用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构设备、医疗设备、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 3、一般设备:包括被服装具、办公与事务用的家俱设备、文体设备、炊事用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单位按管、接受捐赠或购置的具有特别价值的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5、图书。指机关集中管理的各种图书。—— 6、其他固定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含的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 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的固定资产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使用的原则。省、地(市)、县(区)财务(计会)部门负责本级和所属系统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一切固定资产的调出、调入及增减变化,均需由财务(计会)部门审核,分管局领导批准。本级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由机关后勤部门(或办公室)管理。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或兼管这项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和检查维修;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时要有预算和计划并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购建,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属于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的商品应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购置和自制;购置固定时必须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同时要加强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 四、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购入和调入(分配)的固定资产分别按购价和调拨价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入帐;与上级单位共同出资(不论出资多少)购置的固定资产,按其原值和购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运杂费、车辆附加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入帐。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经批准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工、料、费等全部支出入帐。——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加固定资产。—— 4、接收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入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帐,等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7、对某些旧存的不能查明原价的固定资产,可按现行评估价格入帐;对由于特殊原因形成的没有移交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固定资产,要单独估价入帐,统一管理。—— 8、调出、变卖和报废的固定资产,都按帐面价值注销。—— 9、地方税务部门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五、固定资产的增加及调拨—— 固定资产增加包括基本建设竣工、固定资产购置和调入。在建设和购置固定资产前要进行可行性的谁,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1、基本建设:凡基本建设项目在5万元以上者,应报地、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省局备案;建设项目在10万元以上者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新建房屋建成验收后,应根据其决算价值及时记入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购置固定资产单项价值在5万元以上者(含5万元),应上报地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省地方税务局;购置单项价值10万元(小轿车15万元)以上及省直属单位3万元以上者,由省地方税力局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自行决定购置。县级局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由地、市局审批,地市局间的固定资产调拨由省局审批,地市局与县级局之间固定资产的调拨可根据相应购置批准权限审批。—— 购入、调入固定资产必须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编号、入库、入帐等手续。—— 六、固定资产的处置(报废、报损、出售)—— 凡单位价值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或成批资产价值在两万元以上的资产,在申请购置时,使用单位必须详细说明情况和原因,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处置理由、资产状况、资产使用年限、价值等),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逐级审核签注意见后,上报省局提出意见,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单位价值一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审批权限,由地市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报省局备案。—— 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的残值和出售固定资产的收入(除职工住宅外)列入“其他收入”。—— 七、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制度——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制度,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进行核算,严格按照山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山西省财政厅晋国资字(1999)第60号文件(山西省事业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核算帐务处理程序)执行。做到财务部门有帐,财产管理部门有帐有卡,保证国有资产完整无损。—— 八、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 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应由使用部门、财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参加,密切协作,明确分工,严密手续,精心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各单位每年至少清查一次,并将清查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送省地方税务局。—— 九、建立健全奖惩制度—— 对固定资产管理好,使固定资产完好率、利用率保持先进水平的人员要给予适当的奖励;对违反财经制度、玩忽职守,使国家资产受到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属于违法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OOO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