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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十三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4-21  发文字号:晋财预字[1997]第51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3号《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十三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十三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 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的规定,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 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 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