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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1-09 发文字号:晋财预字[1997]第1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
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机关报和机关刊物按照晋国税流一发(1995)1号通知补充规定的范围掌握。在具体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出具主办单位的证明。
2、科技图书和科技报刊按照晋国税流一发(1995)1号通知补充规定的范围掌握。
3、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包括幼儿学前班的教材。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的范围,掌握在教委系统与各专业出版社专为少年儿
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刊物之内。在具体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出具主管单位的证明。
4、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含县级市新华书店、省辖市郊区新华书店及行署所在地的地区新华书店。
5、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报纸、刊物名称发生变更或新增加时,应报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审查后重新予以明确。
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6]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37号文件精神,现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0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参考消息》、《半月谈》、《了望》、《内参选编》、《国际内参》、《参考资料》;
5、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6、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第1、2、3、5项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上述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环节为出版环节。
二、在2000年底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在2000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发行网点
建设,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四、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有
关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对宣传文化单位的其他财税优惠政策,我们将另行发布。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