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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税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专控商品附加等财政税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7-03 发文字号:晋财预字[1997]第101号
各行署、市财政局:
为了做好地方财政税费附加纳入预算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省政府晋政发
[1996]41号文件以及我厅(1997)晋财预字第12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
制定了《山西省农业税附加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山西省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专控商品附加费纳
入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现予下发,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1、《山西省农业税附加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办法》(不发建委)
2、《山西省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办法》(不发税务)
3、《山西省专控商品附加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办法》(不发税务、建委)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
附件1
山西省农业税附加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省政府晋政发[1996]41号文件以及我厅(1997)晋财预字
第12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税附加是指按《农业税条例》规定按农业税正税的15%随同农业税征收的地方附加收入。
第三条 农业税附加收入的征收范围、减免规定以及各级的收入分成比例等仍按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1995)晋财预字第108
号、晋地税农字(1995)第20号《关于改进农业税地方附加划解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四条 农业税附加收入由地税部门随农业税正税征收。为便于管理,各级地税部门按规定在国家银行开立待缴款不计息专户,及时将收
取的农业税附加收入送存专户,并同开户银行及时对清帐目。
第五条 农业税附加收入实行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向同级财政缴库的办法。即地税所将所收的农业税附加收入全额上交县地税局,县地税局
按规定时间和分成比例将应留县部分的收入开具“一般缴款书”,以481“款”“农牧业税附加收入”基金预算科目缴入县金库,同时将应
交上级的收入汇交到地、市地税部门;地市地税部门将应由地市财政部门分成部分上缴地市金库,同时将应由省财政分成部分汇交省地税
局;省财政分成部分由省地税局上缴省金库。乡镇政府应得的农业税附加收入,由县财政按规定列支返还。根据农业税收工作季节性特
点,农业税附加的缴库和划解,县级地税局要在7月底前向同级财政缴库和上级地税局汇交一次,下年1月底前全部结清;地市地税局在8月
20日前向同级财政缴库和省地税局汇交一次,下年2月底前结清,省地税局在9月底前向省财政缴库一次,下年3月底前结清。
第六条 农业税附加主要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包括农村道路桥梁的修造和维护、乡村中小学的修建补助以及乡村邮电和农村有电广播站补
助等支出,也可以用一部分农业税附加弥补一般预算的不足。
第七条 农业税附加支出本着“先收后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办理。农业税附加支出应由用款部门和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
按照支出预算和收入入库进度拨付,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第八条 预算年度开始前,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上年度征收任务完成情况和本年度农业税任务和农业税政策变化情况,与地税部门协商后
编制农业税附加收入预算;按收入预算和规定的支出用途、范围、标准编制农业税附加支出预算。收支预算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执
行。
第九条 农业税附加的征收部门和使用部门与单位应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农业税附加的收支执行情况,年终要编报决算。
第十条 各级农业税附加征收部门应按规定的比例将农业税附加及时、足额上缴同级金库和划解上级部门,对违反规定、未按规定比例上
交或拖欠不交的,由上级财政在年终决算时扣回。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制定的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
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