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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8-01 发文字号:晋财预字[1995]第134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4号《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字(1995)54号
吉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省《关于对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吉地税地字(1994)123号)收悉。经研究,根据集中税权、从严控制减免税
的原则和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权限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对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单位年减免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核实,
报省财政厅(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经省财政厅(局)、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省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在办理受灾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核或审批时,必须摸清情况,严格把关。对受灾情况严重,确实无
力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在核实情况后,要尽快予以办理,以帮助企业进行自救和恢复生产;对受灾情况不太严重的企业,原则上不
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应集中在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不得层层下放。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应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审
批的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在申请报告中应附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汇总表和按企业填报的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表(格
式可参照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32号规定的格式),并附受灾企业、单位的受灾情况
和生产经营情况的详细说明材料。
一九九五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