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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12-02  发文字号:晋财预字[1994]第189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以(94)财预明电字第3号通知(省 财政厅、省税务局(1994)晋财预字第13号文转发)作过明确规定。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71号《关于对商业企业 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各级财政、税务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通知” 规定,对一九九四年以来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予以返还。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方来文询问关于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退税”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如下: 一、“先征后返”政策适用的业务范围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预明电字第3 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为了保证‘菜蓝子’商品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经研究,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 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可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先按规定税率征税再由财政返还给企业的办法。”《通 知》中所称的肉,是指未经熟制的食用鲜、冻肉、下水(下货)、水油,包括活猪、牛、羊等食用牲畜。禽:是指未经熟制的食用活禽、 白条禽。蛋:是指未经加工、熟制、腌制的鲜蛋。水产品:是指干鲜鱼虾蟹和海产食品,不包括海参、燕窝、鱼翅、鲍鱼、鱼唇、干贝等 贵重食品。蔬菜:是指各种鲜菜。 据此,“先征后返”政策不适用批发加工熟制的上述几类商品和批发鲜果业务。 二、“先征后返”政策适用的企业范围问题 “先征后返”政策原则上适用于国有、集体商业企业。对于国有、集体商办加工企业兼营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批发业务的(如肉联 厂批发冻肉),也可比照执行“先征后返”政策。但对于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不得执行此项政策。 三、关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否列入“先征后返”范围的问题 《通知》规定的“先征后返”政策只限于增值税,对于以增值税税额为依据计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列入“返还”范围。 四、关于企业拖欠税款“返还”时的处理问题 为确保税法的严肃性,企业欠缴的税款,由于没有实际入库,财政不予“返还”。 五、关于办理“返还”的依据问题 根据财政部(94)财商字第278号文件规定,办理“返还时只能以企业缴款书为依据。税务部门在税收检查中对企业补征税款所使用的缴款 书,也同样可以作为确定“返还”数额的依据。但属于补征企业偷税的,不得返还。 六、企业即经营实行“先征后返”政策的业务,又经营不实行“先征后返”政策的业务的,应单独核算“先征后返”业务的销售额和进项 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执行“先征后返”政策。税务部门在征收税款时,应对执行“先征后返”政策的业务收入单独填开缴款书并注 明收入内容。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