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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7-06 发文字号:晋财税字[2000]第34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七月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金融业营业税方面的若干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
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
不再征收营业税。
二OOO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