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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太原海关转发《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4-28 发文字号:晋财税字[1999]第16号
各地市财政局、经委、财委、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9]34号《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以下简
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列名企业是指太原钢铁(集团)公司。
列名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应按月将列名企业“以产顶进”钢材免、抵税情况报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本《通知》未提及的事项,按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太原海关晋经贸贸字[1999]132号文件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字[199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
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鼓励加工出口企业使用国产钢材,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1999年3月3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
进”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144号)。根据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的决定,现对钢材“以产顶进”的有关税收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准予在其它内销产品的销项
税额中予以抵扣。
二、列名企业凭监管小组开具的专用监管书到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办理“免、抵”税手续。免征和抵顶增值税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
总局商有关部门制定。实行免税办法后,国经贸贸易[1999]144号文件中第五、七条关于增值税“先征后退”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三、列名企业在“以产顶进”钢材销售后3个月内将出口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监管书确认证明送交其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核销结案。逾
期不交的,停止办理其“以产顶进”钢材免税手续,并追缴已免、抵的税款。
四、出口企业未将“以产顶进”钢材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或加工产品未出口的,需全额追缴已免、抵的税款。如出口企业未经加工将钢
材直接出口,应按增值税税率与一般贸易出口钢材规定的退税率之差补缴税款。
五、本通知未提及的其他事项仍按国经贸贸易[1999]144号文件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