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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11-05  发文字号:晋财税字[1998]第70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39号《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具体返还办法按山西省财 政厅、财政部驻山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1998)财驻晋监字14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请遵照执行。 附件:我省享受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我省享受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详细地址 16 山西太原模具厂 太原市新冠庄南街8号 17 国营山西冲压厂 山西省绛县第五号信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税字(1998)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扶持模具行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年底以前,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现将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本通知附件所列88户国有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返还70%的办 法。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 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三、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享受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略) 一九九八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