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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9-11 发文字号:晋财税字[1998]第60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9号《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了统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及中外合资商业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鼓励中外合资商业零售企业,台商合资企业和合资连锁企
业(以下简称“商业合资企业”)出口国产名优商品,实现外汇自求平衡,经研究,决定对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商业合资企业出口货物实
行退(免)税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等20家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货物经营权的商业合资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按现行外贸企
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20家商业合资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商业合资企业分店(分公司、分
部)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二、商业合资企业收购自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国产货物范围,按照外经贸部核定的出口经营范围执行。对其收购的超出外经贸部核定出
口经营范围的出口商品,以及其代理其他企业出口的业务,不予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不予办理退税。
三、本通知从199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附件:20家商业合资企业名单
一九九八年八月四日
附件:20家商业合资企业名单
1、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
2、上海华润有限公司
3、上海佳世客有限公司;
4、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取公司;
5、广东华联百老汇商贸有限公司;
6、天津华信商厦有限公司;
7、天津正大国际商业大厦有限公司;
8、北京新东安有限公司;
9、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
10、青岛第一百盛有限公司;
11、汕头经济特区金银岛贸易有限公司;
12、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
13、青岛佳世客有限公司;
14、武汉来来百货有限公司;
15、深圳沃尔玛易初有限公司;
16、中土畜万客隆有限公司(包括一个中心店、两个直属连锁店);
17、华越洋华堂有限公司(包括一个中心店、两个直属连锁店);
18、广州正佳商业公司;
19、郑州丹尼斯购物中心;
20、厦门SM商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