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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7-10 发文字号:晋财税字[1998]第44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转发给你们,同
时强调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凡现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一律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有任何变通。
二、被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要填报《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表》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由县(市区)国税局在其
《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首页右上方加盖“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专用章(附件)。
三、小规模纳税人划转后,其在1998年7月1日以前原有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留抵税额不予退还,一律转入库存商品成本。
四、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在8月份的征收期内一律按新规定、新标准进行纳税申报。
五、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新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防止其异地重新申报一般纳税人。
六、对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开业商业企业,经营达到一个年度后,由地、市国税局按新的规定认定。
七、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按照国务院决定做好划转工作,各地划转工作务必在8月底前完成,9月15日前将划转工作完成情况书面上报省国
税局,省国税局将对各地的划转工作进行抽查验收。
八、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部分,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专用章”印模样式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日
附件:“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专用章”印模样式
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说明:1.印模长5CM,宽1.5CM,印色为红色
2.本印模由各地自行刻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8)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
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决定将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国务院决定对于加
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流失漏洞,保证财务收入具有重大意义,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坚定不移地认真贯彻落实这一决定。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要将现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此项划转工作必须在1998年8月底前完成。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迅速地将国务院决定和本通知规定传达到基层征收机关,并做好工
作部署,以有利于按期完成划转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折不扣地坚决按照国务院决定做好划转工作,凡现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
格商业企业一律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有任何变通,违者要进行严肃处理。为了有利于将国务院决定贯彻落实到位,国家税务总局
决定对划转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对所属单位划转工作的检查验收在1998年9月底前完成,10
月中旬要将划转工作完成情况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将于四季度对各地的划转工作进行抽查验收。现就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的有
关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
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
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如果财务核算健全,仍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他企业小规
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仍为6%。
本条所称某项应征增值税行为“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
二、确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属于划转对象,应以1997年的应税销售额为准。如果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1997年应税销售不到180万元,
但其前三年平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也可按前三年的平均年应税销售额确定;如果其经营时间不足三年,可以按前二年的平均年应
税销售额确定。
三、对于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开业商业企业,待暂定期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确认其是否应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四、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后,其在1998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货物未销售但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补缴入库;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余额和留抵税额不予退还,一律转入成本。
五、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前销售的货物,在划转后发生销售货退回或折让,应根据购买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
单开具普通发票,并相应冲减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销售额。购买方取得此项发票后,应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并据以计算进项税额,分
别冲减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
凡发生部分销货退回或折让,购买方将原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的,应按退货或折让金额开具红字普通发票,随同
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并退还给购买方。
六、小规模商业企业在划转前如有偷骗税行为或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的行为,在划转后被检查发现的,仍应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凡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专用发票予以注销。
八、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后,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照增值
税征收率开具,不得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开具。
九、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调为4%以后,原按定期定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仍按原定税额征税,并相应换算调高营业额。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