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7-03 发文字号:晋财税字[1998]第42号
各地(市) 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96号《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财税字[1998]96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请示》(苏财农税[1998]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计税价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
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
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
据范围。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
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二、关于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减免税问题。条例没有对这种情况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规定。因此,应对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
住房者照章征收契税。
三、关于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减免税问题。目前我国对事业单位没有按是否经营性这一标准进行分类。根据条例第六条,细则第十二条和财政
部1996年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纳税人必须是按《事业单位财
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二是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须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项目。对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一律照章
征收契税。对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应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
的特定项目,承受的土地、房屋要照章征收契税。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