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中保财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5-19 发文字号:晋财税字[1998]第20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1号《关于中保财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保财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中保财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征税
款暂时采取先征后返办法,返还的税款全部转入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准备金。具体返还办法按照《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
返”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55号)的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