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5-06  发文字号:晋财税字[1998]第17号

各地(市) 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8号《关于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地方税务局: 为了支持国有森工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1998年至2000年期间继续保留对国有森工企业的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对1996年至1997年享受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的国有林区138个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生产环节与收购环节减按10%的税率合并计算 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原木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 免征农 业特产税。对生产销售薪材、次加工材发生亏损的,报经省、自治区农业税征收机关核准后,可免征农业特产税。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