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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08-08  发文字号:晋财法[2003]第40号

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36号)的有关精神,现将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 简称“中储棉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8号)规定,对中储棉总公司及 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四、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 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