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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颁布时间:2003-06-09  发文字号:晋财法[2003]第24号

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要求,经省政府批准,在全省范围内从 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我省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部分行业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对饮食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减征50%。 三、对旅店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四、对出租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对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出租汽车公司减免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 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份儿钱)。 六、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已经征收的上述减免税款,可从优惠期满后缴纳的税款中抵扣。 各级财税机关应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依法征税,一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税收。 二OO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