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08-21 发文字号:晋财法[2002]第30号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2]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
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
公室申请的2002年度300辆设有固定装置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防汛
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
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次年2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
及免税额。
附件:{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1}{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2}
{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3}
二00二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