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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06-11  发文字号:晋财法[2002]第19号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二年六月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企业及时核销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自2001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实施了《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及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现就金融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帐损失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依据规定计提的呆帐准备,其按提取呆帐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金融企业凡符合规定核销条件的呆帐损失,首先应冲减以在税前扣除的呆帐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金融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呆帐损失时,应相应调增其应纳税的所得额。 四、本通知所述的金融企业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境内各类金融企业(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五、金融企业呆帐损失前扣除的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六、本通知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