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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9-07 发文字号:晋财法[2001]第46号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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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园艺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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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茧、花卉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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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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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产品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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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树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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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木、原竹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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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树木产品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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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牲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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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皮、羊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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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毛、兔毛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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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绒、驼绒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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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食用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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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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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贵重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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鳗鱼、甲鱼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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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农业特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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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藕、芦苇、芦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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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猗、泽州、代县、襄垣、太谷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发[2001]16号)精神,明确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水果、干果农业特产品及果用瓜收入,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
二、对烟叶、牲畜产品、水产、林木、蚕茧、花卉、食用菌等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其中:烟叶、牲畜产品在收购环节征收,其余应税农业特产品在生产环节征收。
三、农业特产税征收附加,附加比例为正税的15%。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2、山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应税农业特产品税目、税率表
二00一年九月七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93号 (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结合《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第143号令),现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的若干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环节
1、下列应税品目在收购环节征收
烟叶(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牲畜产品(包括猪皮、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
2、除烟叶和牲畜产品以外的其他应税品目在生产环节征收。
3、考虑到各地的不同情况,对某些规定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如确实需要改在收购环节征收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改变应税品目的征收环节要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全国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和税率
1、烟叶。税率为20%。
2、毛茶。税率为8%。
3、牲畜产品。暂停征收猪皮的农业特产税。牛皮和羊皮的税率为5%,羊毛、兔毛和羊绒、驼绒的税率为10%。
4、果品。税率为8%。
5、原木、原竹。税率为8%。
6、水产品。税率为8%。
7、生漆、天然树脂。税率为8%。
8、天然橡胶。税率为5%。
9、食用菌。税率为8%。
10、贵重食品。税率为12%。
1l、花卉。税率为8%。
三、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应税品目的税率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不超过8%的幅度内规定。
四、农业特产税附加
农业特产税可征收最高不超过正税20%的附加,是否征收及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在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县(市)执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67号)中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00一年六月一日
山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应税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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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 生产环节税率 收购环节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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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烟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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晾晒烟叶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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烤烟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