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12-02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8]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缓解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船舶工业的冲击,支持船舶出口,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进一步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具体通知如下:   一、船舶出口退率调为16%;   二、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