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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03-31  发文字号:并税流字[1994]第46号

各县(市)税务局、城区分局、市直各分局、税务咨询所、市稽查大队、高新税收管理处: 现将山西省税务局晋税流发(1994)第27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第27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94)财会字第08号“关于印发‘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特此通知。 一九九四年三月九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4)第08号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保证和促进财税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3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我们 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处理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转告所属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发布,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企业交纳的资源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核算。 二、企业计算出销售的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 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 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交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 购"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企业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在购入液体盐时,按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 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企业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 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交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将销售固体盐应纳资源 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