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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01-06 发文字号:并国税函[2004]第2号
各县(市)、区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税发〔2003〕2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省局文件第三条的要求,现将我市对加油站的税收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安排如下:
一、 时间安排
检查时间从文到之日开始至2004年3月20日结束。
二、 检查方式
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由各县(市)、区国税局和市直各分局自行组织进行,从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和加油站企业经营两方面对加油站的税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 检查内容
各单位要按照晋国税发〔2002〕94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的内容全面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对加油站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方面的检查。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关于加油站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补充通知》(晋国税明电〔2001〕48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加油站认定和征收管理的通知》(晋国税明电〔2002〕22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石化(中石油)系统改变核算体质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税函〔2003〕180号)等文件规定对所属加油站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和管理。
(二)对加油站日常征收管理方面的检查。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晋国税发〔2002〕94号)和本通知精神,税务机关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检查:
1.对不符合《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有关规定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听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办理税务登记,不得提供发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核定应纳税额,其税负不得低于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负。
2.按照有关规定对加油站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3.对照本通知省局文件第二、三条和总局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对稽查卡的使用的纳税申报资料核对情况进行检查。
4.对照本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第三、四条规定对加油站税控装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加油站经营情况的检查。根据本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第一条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加油站经营应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检查:
1.对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登记制度的检查。
2.对加油站纳税申报资料报送方面进行检查,是否严格按照本通知总局文件第一条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进行申报。
3.对加油站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进行检查。
4.对预售单位(如中石化、中石油所属石油公司)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的检查。
5.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对税控加油机的检查。
四、 资料报送
各单位检查结束后,于2004年3月20日前将书面报告的检查表(附后)报送市局,报告中要全面反应检查情况并写明检查户数、查补入库税额和查出的问题等。
五、 工作要求
1.成品油的"以进控销"系统是金税二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加强对成品油管理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充分理解本次检查的重要性,引起足够的重视,通过这次检查对所属的加油站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做到心中有数,对加油站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日常税收管理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为金税二期成品油"以进控销"系统上线奠定良好基础。
2.本次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又适逢我国的传统节日春节,各单位要抓紧时间、克服困难,抽调专门人员,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检查任务。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3)第21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和省局的有关规定要求,密切部门配合,明确管理程序,确定岗位人员,保证每月对所辖加油站运用稽查卡读取数据,进行卡表比对,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月对所辖加油站上一个月的所有加油机运用稽查卡进行一次数据读取,数据读取时段必须与本月申报的税款所属期一致。
三、各市、地国税机关要按照"通知"要求,安排一次对加油站税收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并于2004年3月底前将检查情况上报省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加油站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严格执行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的各项规定,建立、登记《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在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加油站一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或加油IC卡《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凡未按规定建立台账、不准确登记台账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核定其增值税销售额,按适用税率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加油站的日常管理,应每月对所辖加油站运用稽查卡进行一次加油数据读取,将读取的数据与加油站所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等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有问题且无正当理由的,应立即移交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稽查部门对加油站的纳税情况要按季进行稽查。
对汇总缴纳增值税销售成品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4年1月1日起,其下属零售加油站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每月运用稽卡进行一次加油数据读取,并负责将采集的数据传送给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进行比对。
三、凡不通过已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或税控加油机加油,擅自改变税控装置或破坏铅封,导致机器记录失真或无法记录,造成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加油站的税控加油机进行检查,对采用技术手段擅自修改加油数量的,除严格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提请经贸委等部门吊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