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关于印发《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稽查建议反馈制度》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03-29 发文字号:并地税征发[2002]第3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稽查建议反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稽查建议反馈制度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税务稽查工作在征收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全面提升我市税收征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实施主题为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各级征管科。各级稽查局以及管理局(分局)要在同级征管科的统一指导下依照本制度开展工作。
第三条、在全市地税系统推行《征收管理稽查建议反馈制度》,目的就是要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各环节的职能衔接和分权制度,通过实施高效率的税务稽查,实现对征收管理工作的有效监督,重点解决日常征收管理中存在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促进我市征收管理各项措施以及征管行为更加规范、严密、有效。
第四条、税务稽查与征收管理之间是一种以查促管的互动关系,税务稽查的工作职能要以两个方面来界定,一方面税务稽查依据税收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税务检查监督,同时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或违章行为给与处罚或纠正,促进纳税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征税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级稽查部门在稽查工作实施过程中,要根据稽查计划,按照稽查规程有关规定,认真开展税务稽查。本条所指的稽查是指包括日常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举报检查以及交叉检查等在内的各类稽查(检查)活动。稽查人员不仅要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票据使用以及税款缴纳情况等进行检查,同时要注重发挥税务稽查队与征收管理的监督职能,对主管税务机关的征管质量、执法行为等进行检查监督,同时要排除一切主管及外界因素的干扰,做到认真、彻底、深入,查一户清一户,以确保稽察结果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客观性。稽查过程结束后,稽查人员必须就每个被稽查单位实际稽查结果,按户如实填写《征收管理情况反馈表》,并与次月10日前报送同级征管科。各级稽查部门或人员《征收管理情况反馈表》的报送率必须达到100%,市局将对稽查结果及反馈情况进行复核和抽查,反对稽查工作中的有关情况隐瞒不报,或稽查情况不实的由本稽查部门承担相关责任,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各级征管科每月收到稽查部门报送的《征收管理情况反馈表》后,要根据管辖权限进行分类管理,并制作征管建议文书及时反馈管理局(分局),所涉问题严重的要同时抄报本局有关领导。管理局(分局)要根据各级征管科的征管建议文书,责成专管员及有关人员,对被稽查单位进行回查并作出剖析报告,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加署管理局(分局)领导意见后,将有关文本已并于当月月底报送同级征管科,有征管可见当备存备查。
第七条、本制度实施的根本出发点是要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因此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并认真研究解决本单位本部门征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促进征管工作有序开展。
第八条、对于通过税务稽查反馈的各种问题,尤其是在征收管理工作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各单位必须认真对待,主动寻找根源,并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早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凡属应有纳税人承担责任的问题,由管理局(分局)负责督促纳税人进行整改。
凡属税务机关执行政策不到位或管理中出现的失误,由管理局(分局)自行提出整改意见,要在同级征管科监督下限期实施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和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于出现问题所涉及的人员进行重点培训,提高其执法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根据稽查结果反映,纳税人被查补税款达到20万元,或漏征率达到30%以上的,各单位征管科必须将同级稽查部门制作的《征收管理情况反馈表》,于当月20日之前及时上报市局征管科。市局征管科将对照征管质量考核标准,有重点地对管理局(分局)和被稽查户进行认真剖析,凡由于征收管理部门的失职或者重大失误造成问题,一经查实,要严格按照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等有关规定,追究征收管理单位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每年度终了,市局征管科将对各单位《征收管理稽查反馈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同胞,检查结果将与征管质量考核以及目标责任书考核相结合。
第十一条、本制度即日起执行。
附件:{征收管理情况反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