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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山西省地税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11-20 发文字号:并地税征发[2002]第14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晋地税征发[2002]20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省局的要求继续开展工作。几年来,我市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取得了一定成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与国家局和省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整顿的要求还存在着差距,还需继续深入开展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做实做细。
在前——阶段专项整治工作中,各单位对市场内管户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核实,从效果来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受我市“六项整治”拆迁工作的影响,使得一些市场没能纳入正常的管理秩序。 因此下一阶段的工作重心,我们仍然要放在市场及市场管户营理、税源管理、定额管理等日常工作上,及时掌握整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逐步加以规范和完善。同时,各单位要抓一些有代表性的市场作为典型,要有明确的目标和具体的措施。
二、继续加大调整定额力度,清理漏征漏管户。
虽然我们在前一阶段进行了定额调整工作,但定额调整户数及定额调离户数两项指标,还没有达到整治工作的要求。因而各单位应继续加大定额调整的力度,认真清理漏征漏管户,并按照新的《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大处罚力度,争取通过这一阶段的工作,取得显著的成效。
三、加强对个体税收的考核工作,恢复个体税收考核机制。
各单位要按月统计个体税收完成进度,及时掌握完成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指导。
四、认真做好四种报表的汇总工作。
各单位务必于每月5日前,准确填报统一的四种报表。并将第二阶段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总结,于2003年2月底前报送市局征管科。
各单位要随时做好准备,迎接11月下旬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交叉检查。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2002]20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32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总局的要求继续开展工作。
我省的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前一阶段的努力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各地进展不够平衡。因此,各地要在继续巩固整治成果的基础上,针对前一阶段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继续强化集贸市场的税收征管。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认真贯彻落实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各地要以前一阶段的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为基础,把工作重心继续放在管户管理、税源管理、定额管理等日常征管上,并逐步加以完善和规范。对前一阶段专项整治工作抓的较差的单位,要认真进行“补课”。继续大力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使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继续加大调整定额的力度,清理漏征漏管户,从前段时间省局对部分市、地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察和目前了解的情况看,还有部分市、县定额调整工作不到位,个体工商业户定额偏低,税负偏轻。有些集贸市场至今还没纳入管理,漏征漏管户仍然存在。为此,各地要借助这次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机遇,继续认真开展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必须严格按照省局对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做好定额调整工作,切实解决税负不公的问题,认真清理漏征漏管户,把所有经营户全部纳入地税机关的管理。
三、加强对个体税收的考核工作。各市(地)局要恢复建立个体税收考核机制,按月统计个体税收完成进度,及时掌握完成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指导。年终进行考核,对完成任务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工作差的要通报批评。
四、认真填写、及时报送报表。各市(地)局要继续认真填报统一的四种报表,逐步上报省局征管处,报表上报时间为每月10前。第二阶段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3年3月5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国家税务总局将于11月中旬进行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省际之间交叉检查,请各地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2]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全国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全面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止今年8月底,集贸市场税收增加22.02亿元。但是,目前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在各地进展不平衡,有些地区认识上存在偏差,忽视实效性工作,措施执行不到位,偷税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和全国整顿市场秩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重视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是维护税收秩序和实现依法治税的重要措施,对促进先进流通方式的发展和营造公平税收环境将起到重要作用,是关系到我国在国际贸易往来中的形象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件大事。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领会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切实提高对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充分认识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提高认识是开展此项工作的首要问题,直接影响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深度、力度,要切实把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克服松懈、厌倦和畏难情绪,继续大力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使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明确目标,扩大战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一)全面整治,突出重点,把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3号)、《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2号)等文件中提出的各项要求,按照“统一规范,全面整顿,积极引导,分类管理”的工作思路,认真总结上一阶段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巩固成果,纠正偏差,狠抓薄弱环节,堵塞税收漏洞,要在全面税收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明确主攻方向,下一步整治重点是以批发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商城、商厦”和其他集贸市场中的经营大户,整治时间至2003年2月底。总局将于今年11月中旬进行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省际之间交叉检查,请各地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二)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增强整治工作的实效性。在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坚持做好七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加大调整定额的力度,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调整经营者税负水平。积极推行“电脑核定定额”的方法,增强合理性和科学性;二是继续清理漏征漏管户,把所有经营者全部纳入税务机关的监管视线内,准确掌握经营者开业、停业、歇业的动态信息,并尽快与工商部门制定户籍联系制度,建立信息网络,定期通报经营者登记变化情况;三是继续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确定重点检查对象,注重检查方法,打击偷税行为;四是继续严格发票管理,切实实现以票控税;五是继续大力推行建账,强化查账征收,彻底纠正“重定额轻建账”等不利于建账工作的片面认识;六是加快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通过税控收款机与发票的紧密结合,掌握经营者实际经营情况;七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阳光工程”,让经营者放心、满意。在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过程中,各极税务机关要积极依靠当地政府,正确处理专项整治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安排部署与监督检查之间关系;正确处理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之间的关系,使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性成果。
(三)研究治本之策,积极运用于税收征管实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集贸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级税务机关长期采取的行之有效的措施面临着新的挑战。各级税务机关要针对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勇于探索治本之策,从多方位、深层次认真研究新的税收征管措施和方法,只要有利于严密监控经营者的经营情况和促使经营者依法纳税;有利于堵塞税收漏洞和减少税款流失;有利于完善制度建设和实现依法治税,都应该积极稳妥、大胆实践,使集贸市场税收秩序得到根本好转。
三、加强重点市场管理,及时沟通有关信息
(一)确定重点市场,以点带面,层层实施。各极税务机关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选择一批典型市场作为直接联系的重点整治市场,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指导、监督、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通过对重点整治市场的剖析,研究改进办法,采取有效措施,狠抓一批典型案例,推进全面整治工作。总局决定确定45个集贸市场作为重点监控市场,重点监控市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向总局上报该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全面情况,及时反馈动态信息、逐月提供有关情况和数据(四个报表)。总局将定期派员前往监督检查。重点监控市场主管税务机关上报总局有关情况和数据的时间为每月10日前。
(二)认真填写报表,提高统计质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有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2]704号)的规定继续统计数据、填写报表(四个报表),逐月上报总局(征收管理司),总局将定期通报各地报表统计情况。请各地本着“严肃认真,专人负责,报送准时,数据准确”的原则,充分认识数据统计的重要意义,杜绝弄虚作假,加强数据统计管理工作,提高统计质量。要通过数据分析,查找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出现只统计不分析或只分析不运用的现象,使统计工作真正发挥作用。报表上报时间为每月15日前。
请各地将第二阶段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3年3月15日前上报总局(征收管理司)。
二00二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监控集贸市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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