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09-23  发文字号:并地税征发[2002]第10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做好再就业工作是事关改革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生活水之平提高和社会长治久安的一项战略性任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扎扎实实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税收服务工作,促进我市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抓好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的传达学习,把全体地税干部的思想统一到江泽民、朱——基、吴邦国同志的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支持我市率先发展的目标上来,统一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上来,自觉地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把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认真抓好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落实。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各单位要通过税法公告栏、电子显示屏和免费赠阅税收宣传资料等多种渠道,向下岗职工宣传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同时要在办税厅和人员集中的场所,按照《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设置宣传版面,让每个下岗职工都了解掌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二是要增强主动意识和责任意识,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调查了解本地区、本单位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存在问题,把国家税收政策;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位。 三、进——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服务效率,为再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软环境,各单位要把优化税收服务与全市地税系统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结合起来,与行风建设“双评”工作结合起来,与党建工作结合起来,切实为下岗职工提供文明、高效的税收服务。各单位要在办税厅设置带有明显标志的下岗职工办税专用窗口,指定专人为下岗职工提供综合纳税服务,方便下岗职工办理各项税收事宜。要进——步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下岗职工办理税务登记,法定资料齐全的可以当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符合下岗职工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免税审批,要实行限时办理。 四、各单位对此项工作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措施到位。市局将把这项工作列入各单位目标责任内容进行严格考核检查,同时实行下岗职工再就业投诉制度,接收下岗职工对各级地税机关以及工作人员在工作效能、工作作风方面的投诉和举报,投诉必查、查实必究,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 附: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持《山西省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地税部门的优惠政策有: 1、持证人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属于缴纳营业税的业主,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在两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费用,并在两年内给予每月免征应纳税额200元的照顾。 2、持证人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范围主要是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具体为:①家庭清洁卫生服务;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③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④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5)养老服务;⑥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⑦避孕节育咨询;⑧优生优育优教咨询),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有关证件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免征营业税三年。 (2)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动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持有关证件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免征个人所得税三年。 (3)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和安置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持证单位),自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之日起,免征营业税三年。 (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 3、企业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自开业之日起,下岗职工达到企业职工总人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达到30%不达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三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持证人创办中小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