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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屠宰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10-29  发文字号:并地税特字[1997]第19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近期省政府关于《山西省定点屠宰牲畜屠宰税征收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太原市生猪屠宰和检疫管理实施意见》已出台。为加强屠宰税征 收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定点、非定点纳税户采取统一标准定量征收的办法。市政府确定的(三个城区和城乡交错的金胜、亲 贤、郝庄、小井峪、东社、新城六个乡镇范围内)生猪定点屠宰场(厂)为:太原市肉类联合加工厂、太食集团涧河肉联厂、市饲料养殖 总公司屠宰场、南郊金胜屠宰场、南郊大马屠宰场。各征收单位对自己的管户要进行摸底,建立帐册。凡进入屠宰场的纳税户可享受市政 府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零散户或未进屠宰场(厂)的纳税户不得享受优惠政策,按税法规定,从量/价计征。 请各单位按市政府制定的定点屠宰办法做好源泉控管工作,加强与贸易、农牧、公安、工商、卫生、环保、物价等部门协调配合,在当地 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定点屠宰的管理工作。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太原市定点屠宰牲畜屠宰税征收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屠宰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款流失漏洞,依据《山西省定点屠宰牲畜屠宰税征收管理办法》和《太原市生猪屠宰和检疫管 理实施意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依照《太原市生猪屠宰和检疫管理实施意见》、经批准开办屠宰场点的单位和个人为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 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屠宰税。 第三条 屠宰税实行市和县(市)区两级定点征收,并由主管税务机关派人驻点征收;也可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并按规定提取、支 付代征手续费。 市级定点场点为:太原市肉类联合加工厂、太食集团涧河肉联厂、市饲料养殖总公司屠宰场、南郊金胜屠宰场、南郊大马屠宰场。 各县(市)区级定点屠宰场点,由当地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确定后报市局备案。 第四条 一切屠宰点,其自营应税牲畜或代宰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均须设置下列帐册(附后)。 第五条 屠宰税的征收要按确定的牲畜标准重量和市场价格从价计征。 第六条 屠宰税的缴纳环节设在加盖检疫印章和山西省生猪屠宰专用章前。 第七条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购应税牲畜或代宰应税牲畜的当天,纳税地点为指定屠宰场(厂)点行为发生地。 第八条 屠宰场的征收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期限核定为一个月,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屠宰场点定期检查,对不按规定设立帐册和未设帐册以及经营情况与完成情况不 符的,要及时予以补征税款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十条 要加强对宾馆、饭店、食堂等重点消费单位及牲畜零售市场的屠宰税管理,凡查出未加盖检疫印章和山西省生猪屠宰专用章的,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对消费单位或销售者补征屠宰税。 第十一条 本具体规定与省地税局制定的《山西省定点屠宰牲畜屠宰税征收管理办法》同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具体规定由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附: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 {代扣代缴屠宰税报告表}{代扣代缴屠宰税报告表2}{畜产品销售台帐} {定点屠宰牲畜登记册}{每日屠宰牲畜登记表}{生猪收购日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