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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10-14 发文字号:并地税特字[1996]第14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特字(1996)第10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特字(1996)第10号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并地税特字(1996)第11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在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省局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
意,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代扣代缴义务人问题
房地产经营开发企业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二、关于晋地税地字(1994)第9号文的执行时间问题
晋地税地字(1994)第9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的执行时间现重新明确
为“文中条款除明确规定执行时间外,其他各条一律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对已按原规定结算的单位不再办理补退税手续,未结算的单
位一律按重新明确规定的执行时间进行结算。
特此批复
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