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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计委、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10-04 发文字号:并地税特字[1995]第13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计划委员会、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计投字(1995)444号《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
税率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四日
山西省计划委员会、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晋计投字(1995)444号
各地市计委、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
接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计投资(1995)742号文“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的通知”,对保险公司的建设投资,可比照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计投资(1992)2618号文的规定征收其投资方向调节税。现将保险公司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明确如下:
一、 业务库适用0%税率。
二、 营业网点、营业用房适用5%税率。
三、 科技、教育设施,办公用房,职工住宅等其它项目按现行统一规定适用税率计征。
四、 以上办法,各有关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已按原规定执行的不再调整。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