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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1-18  发文字号:并地税所字[1999]第6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山西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地税所发[1998]65号)已下发给你们。为了更 好地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管理办法和省局的工作要求,市局成 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领导组。 组长:靳世豪 副组长:张学兰 、赵补森、李少锋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张学兰 副主任:王长风、胡孝传、殷丽榕、王建梁 办公室设在所得税科,负责汇算清缴日常管理和协调配合工作。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调配业务骨干,精心安排部署,对汇算清 缴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切实做到领导重视,层层落实,措施得力,提高效率,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的“三结合”工作 汇算清缴与税法宣传、组织收入、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相结合,是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的基础和保证。首先,要大力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按照总局和省局的工作要求,凡纳入我市地税机关管理,鉴定为甲类或乙类的企业,均应按税法规定在汇算清缴期间自核自缴、自行申 报。这就要求税务部门增强服务意识,在申报期间,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税法宣传、辅导和培训,提高其依法办税能力。另 外,还应加强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其次,要严格执法,积极组织税款入库。 各单位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减免税、亏损弥补、资产损失的审批管理。认真审查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核实企业计税所得额。纳税人在 汇算清缴时,应严格执行财务、会计法规,有与税法相抵触的,要以税法为依据。如有纳税人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按照《征管法》 规定处理,该补的补,该罚的罚,该收的税款要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第三,做好征收方式鉴定和定额调整工作 根据企业申报和税务机关的核实情况,按照省局规定,对不据实申报纳税或有偷税行为的可调整为乙类或丙类;对鉴定为乙类或丙类的, 若能积极改进财务管理,依法纳税,也可鉴定为甲类。定额调整的幅度要适当,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纳税人的经营状况,鉴 定面要达到100%。 三、委托中介机构,逐步推行汇算清缴代理申报工作 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汇算,并与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中介机构 要严格遵守税务代理的有关章程以及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依法执业,如发现因代理机构原因而造成申报不实或弄虚作假,给纳税人造成经 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代理人和代理机构的责任。 四、搞好重点稽查,促进依法治税 各单位可根据日常征管及审核中掌握的情况确定检查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检查面不得少于35%,力求查清查细,对检查出的问 题要按《征管法》规定处理,或及时上报市局。税源大户、汇总或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企业应列 为检查重点,对当年未检查的企业或由中介机构代理汇算的企业,税务机关保留稽查权力。市局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征收单位的汇算清缴工 作进行复查。 五、认真做好汇算清缴报表和工作总结的上报工作。 汇算清缴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汇算清缴总结要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企业所得 税征收情况汇总统计表、企业减免税项目表以及报表软盘按时上报。上报时间为每年的5月5日前,总结报告要按总局和省局规定的内容上 报。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报表按省局晋税所发(1994)第39号晋地税所字(1996)第1号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报表(包括6张 附表)格式及要求统计编报。税源分析作为汇算清缴总结的一项内容按市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源 报表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并地税所字[1996]第61号)通知的要求口径办理。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市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 局制定的考核评比办法进行考评。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