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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税局转发山西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2-23  发文字号:并地税所字[1998]第17号

各县(市) 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地税所发(1998)7号] 转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山西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地税所发(1998)7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 转发给你们,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在按照《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晋地税所字(1995) 第43号] ,对企业财产损失进行审批管理时,结合该通 知精神,一并贯彻执行。对纳税人财产损失的申报期限,按该通知的规定执行,并按该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做好对弄虚作假、多 报损失和未经批准擅自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纳税人的处罚及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单位) 财产损失的审批管理工作。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制度,严格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我局制定了《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财产损失在缴纳所得 税前的审批和扣除,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范围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 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 税前扣除。  金融保险企业的坏帐损失、呆帐损失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  二、财产损失扣除的申报  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 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并填报相关确认审批表(表式由各省级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四十五 日。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 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纳税人在报送财产损失前扣除申请的同时,须附有关部门、机构坚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三、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对纳税人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税务机关应采取即报即批的办法,进行审批管理。  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后,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审查核实情况,及 时提出初审意见,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上级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审批或核报,必要时要实地进行调查核实。  财产损失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弄市税务 机关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四、对纳税人申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损失,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纳税人如有弄虚作假、多报损失和未经批准擅自税前扣 除的行为,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实行汇总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及单位发生的财产损失(金融保险企业的坏帐、呆帐损失除外 ) ,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按本办法 就地管理。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