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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税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颁布时间:1996-11-20 发文字号:并地税所字[1996]第62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7号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字(1996)第33号已转发至
县级地方税务局。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落实。
各征收单位对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管户情况要进行调查核实,分别加强征收管理。
一、核实确定个人所得税纳税项目:
(一)对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企业,其经营成果归个人所有,或上交承包(承租)费、管理费后经营成果归个人所有,按“对企事业单位承
包、承租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征收办法按并地税所字(1996)第20号印发《太原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
法》中的规定执行。
(二)对承包(承租)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按“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不能准确核算应纳所
得额,按开工工程合同(协议)价款的2%在工期内分月征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查出的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工程规模责令纳税人缴纳一定数额的纳税
保证金,待“按照开工工程合同(协议)价款的2%在工期内“分月结算税款后,退还纳税保证金;逾期未结清税款的,以纳税保证金抵缴应
纳税款和滞纳金。
二、核实确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项目
(一)代扣代缴支付给企业职工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二)代扣代缴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或“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三)代扣代缴无营业执照、无取费资质证件,承揽工程后以挂靠方式从事工程作业的建安工程队和个人的“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对不能准确反映应纳税所得额的,按开工工程合同(协议)价款的2%在工期内分月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管户中如有转包工程和有挂靠施工队,对承包工程的单位和挂靠单位,如果其只是向本地和异地主管(挂靠)部门交纳管理费,或者
只向出包(出租)方交纳承包(承租)费,经营成果归个人所有,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本地和异地农建队,除按并地税所字(1996)第8号文件执行外,对不能准确反映应纳税所得额的,按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的0.5%在
工期内分月扣缴个人所得税,对本地和异地其他性质建安企业,按并地税所字(1996)第20号印发《太原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
法》中的规定执行,其分期定额税款,可按对农建队个人所得税扣缴办法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