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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7-08  发文字号:并地税所字[1996]第31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字(1996)第20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总局和省局的文件精神,现做出以下安排,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接文后,要积极行动,主动与所在地的武警部队取得联系,签定代扣代缴证书,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各项工作。 二、山西省武警总队和太原市武警支队由南城区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其它武警下属单位由各县(区)所在地地税机关直接征收。 三、对武警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应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未纳税款应按规定补缴。但对1994年、1995年已离退 休、转业、复员或去世的军队干部不再补缴。 四、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 山西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晋地税所字(1996)第20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87号)转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对武警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执行时间及征免范围,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4号文的规 定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 1996] 8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时, 明确武警部队干部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武警部队后勤部制定。据此,武警部队后勤部经商我局同意后决定,武警部队干部 的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部队各级发放工资部门负责每月代扣代缴,就地入库。望各地接此通知后,主动与当地武警部队财 务部门接洽,做好有关代扣代缴的各项工作。 附件:1、武装后勤部关于转发总后勤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2、总后勤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后财字(1996)第102号 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局,总政直工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武警总部后勤部,总后 所属直供单位: 根据军委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1995)50号)精神,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6)14号)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军队干部在工资收入之外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财产租赁(转工)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和 偶然所得等收入,按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支付报酬的单位(部门)办理代扣代缴或由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武警部队干部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由武 警部队后勤部制定。 有关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总后财务部负责解释。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四日 附:关于转发总后勤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后财字(1996)第84号 各总队后勤部,新疆兵团指挥部后勤部,各直属院校院(校)务部,总部直供单位: 现将总后勤部(1996)后财字第102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按 照执行。 结合实际情况,武警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由部队各级发放工资部门负责每月从工资薪 金中扣收,并按要求向当地地税局缴纳。 此通知。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